信托课堂 |“3·15”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周 —— 理财投资篇一

时间:2020-03-11

一、理财投资产品有哪些类型,分别具有何种特点?

常见的理财投资产品有银行理财产品、基金、股票、债券、存款和保险等,目前在银行销售的理财投资产品分为代理产品和自营理财产品。产品分类如下:

按照投资对象分类。1.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是指投资运作于债券市场、货币市场、信托融资、同业存款等方向的本外币理财产品。特点:收益稳健、安全性高、期限丰富、资金使用效率高。可能遇到包括认购、政策、市场、流动性、不可抗力等各种风险。2.权益类理财产品。是指投资于结构化证券投资、股票收益权、类基金、组合信托TOT、组合基金FOF、未上市公司股权PE等方向的本外币理财产品。特点:投资范围广、波动性大、风险较大、期限灵活。可能遇到包括股票价格波动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汇率风险、流动性风险、不可抗力等各种风险。3.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是指与黄金、奢侈品等实物或利率、汇率、股票股指、商品、信用等多种市场因子挂钩的理财产品,商品类产品客户在获得理财收益的同时,还有权选择既定商品实物,金融衍生品类产品多与期权期货等对冲功能相关。特点:产品结构比较复杂,需要较强的专业能力。4.代客境外理财产品。是受境内机构和居民个人委托,以投资者资金在境外进行金融产品的投资。特点:可以在全球范围内,根据不同市场的走势进行资产配置,理论上可以分散投资风险,有助于获取长期稳定的收益。可能涉及到的风险主要有股票价格波动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汇率风险、流动性风险。

按照运作期限分类。1.封闭式理财产品。有确定到期日,且自产品成立日至终止日期间,理财产品份额总额固定不变,投资者不得进行认购或者赎回的理财产品。特点:产品封闭运行、流动性较差,但规模稳定,有利于产品投资运作。2.开放式理财产品。是指自产品成立日至终止日期间,理财产品份额总额不固定,投资者可以按照协议约定的开放日和场所,进行认购或者赎回的理财产品。特点:产品流动性好,收益回报相对较低。

二、如何选择合适自己的金融投资产品

在选择银行投资产品时,要明确理财目标,做好资产比例分配,大致确定自己有多少资金用来投资;在明确理财目标和资金情况后,还要考虑个人的风险偏好、家庭风险承受能力等。一般高风险承受能力的人才能选择风险等级较高的产品,而其他投资者则要选择相对较稳健的产品。

作为投资者,要做到“四要点”:一是了解你自己。在购买金融投资品之前,要做好风险等级测评,通过定性和定量的方法对自己的风险认知能力、风险承受能力和风险偏好进行评估。二是做好家庭规划。预估家庭总的收入来源,生活、教育、购房、旅游等计划,合理分配资金、投资期限,以防急需时已投资资金无法提取。三是了解产品信息。根据监管规定,资产管理产品的募集信息、资金投向、杠杆水平、收益分配、托管安排、投资账户信息和主要投资风险等内容都会通过官方渠道进行披露,投资者可以通过网点或官方网站获取相关信息。通过产品分析比较,有助于做出适合自己的投资选择。四是投资品风险等级与自身相匹配。投资者在做出投资选择时,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和风险偏好,针对金融机构销售的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选择相应风险等级进行投资,避免投资超过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

三、资管新规对购买理财产品有什么影响?

资管新规是对资产管理行业的全面规范,对理财产品的设计、发行、运作、兑付等都有深远的影响。对消费者而言,也会有多方面的变化,需要予以重视:一是保本理财产品将逐渐消亡。资管新规明确资产管理业务是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时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出现兑付困难时,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垫资兑付。这意味着,保本理财将逐渐消亡。二是短期理财产品受限。资管新规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强化资产管理产品久期管理,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期限不得低于90天。资产管理产品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终止日不得晚于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的到期日或者开放式资产管理产品的最近一次开放日。资产管理产品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应当为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并明确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退出安排。未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退出日不得晚于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的到期日。这是资管新规对于封闭式理财产品期限的重大调整,理财端方面强制要求封闭式理财产品期限不低于90天,资产端方面严格控制非标、未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等资产不能期限错配,双重限制使得未来短期限理财产品在发行上受到一定制约。三是打破理财产品刚性兑付。资管新规明确刚性兑付的认定及处罚标准,对于金融机构而言,资管新规规定在定义资管业务时,要求金融机构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产品出现兑付困难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垫资兑付。对于投资者而言,需要改变对于银行理财产品的固有思维,即银行理财产品的本金和收益是可以完全保证的。随着破刚兑净值化产品的教育宣传不断深入,投资者要将银行理财产品与存款类产品区分开,选择与其风险匹配的理财产品。

四、如何理解“卖者尽责,买者自负”?

2018年4月27日监管部门发布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指出要不断提升理财投资者“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理念。作为理财产品的发行方,银行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需要在以下四个方面做到“卖者尽责”:一是银行有义务将产品的相关信息揭示到位,资管新规要求金融机构应当向投资者主动、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资产管理产品募集信息、资金投向、杠杆水平、收益分配、托管安排、投资账户信息和主要投资风险等内容,针对不同形式的资管产品,其信息披露内容具有差异性;二是银行有义务通过合适的渠道向客户销售产品,应选择符合相关资质要求的员工向客户进行销售;三是银行有义务甄别客户是否适合购买特定产品,对于可能不太适合购买某款产品的投资者,银行必须在充分揭示风险的基础上获得投资者的书面认可,方可向投资者销售产品;四是银行有义务尽职尽责按照产品说明书等文件约定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等条款,将募集的资金进行审慎投资。

作为理财投资者,在银行充分履行理财产品销售及运作过程中的各项义务的情况下,投资者应根据银行提供的相关信息进行充分考虑,在确定了解产品的收益情况和风险属性的前提下,选择适合自身投资的理财产品,并承担产品对应的风险。由于投资者事先已知晓并表示接受的风险造成的产品亏损或未达预期收益,应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实行“买者自负”。


案例警示

 

案例一:“火眼金睛”防范理财陷阱 

随着居民财富的不断增长,我国的投资理财需求快速膨胀,作为普通老百姓面对市场上层出不穷的投资理财产品,防范风险显的极为重要。

一、典型案例

“原本是银行员工推荐的理财产品,合同也是在银行大厅签署,怎么银行突然间就翻脸不认账了呢?”市民于女士拿着这份“血本无归”的理财合同欲哭无泪。2013年10月21日于女士在上海某银行真新支行,签约购买了一个预期年化收益率为11%的理财产品,当时该产品是100万元起售,3个月结一次利息。而该产品是她相识十多年的理财经理朱某所推荐的。出于对银行理财经理的信任,所以便听信了她的话,买了这份名为“XX投资基金”的理财产品,并且也是在银行大厅进行了网银转账。网银转账凭证显示,账户的开户行是某银行真新支行,收款方是上海XX投资管理中心,而合同上前方的落款也是上海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一开始,利息的确打到了于女士账上,但从2014年9月起,她就再也没有收到过利息,到去年12月产品到期,连200万元本金也没有拿回来。

二、案例分析

以上案例是商业银行员工未经所在银行授权,以商业银行的名义违规向客户推介销售第三方机构投资理财产品的行为。私售理财产品是一种非法集资行为,可能触犯刑法并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私售理财产品主要有以下几种主要形式:一是承诺高额回报;二是编造虚假项目;三是以虚假宣传造势;四是利用亲情诱骗。

三、风险提示

(一)“两查”

1.查阅”中国理财网“公布的银行自营理财产品目录清单。

2.查阅银行经营网点或银行官方网站公布的银行自营和银行代理销售的投资理财产品目录清单。

(二)“两问”

1.问清理财产品的风险等级或可能导致的最大损失。

2.问清商业银行的法律责任。

(三)“五要”

1.要核对银行印章,确认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的合同文件、业务凭证与交易行为一致。

2.要在银行网点或银行官方网站等正规途径购买银行销售的投资理财产品。

3.要通过银行系统直接购买理财产品,不能将资金转入他人账户。

4.要妥善保管自己的银行卡、密码、网银密匙等,不能交给他人保管,也不能通过他人购买投资理财产品。

5.要配合银行对理财产品的销售过程进行全程录音录像。